对于其弊四,以权谋私,不择手段。高拱在吏部,改进任免官吏的办法,杜绝以权谋私的漏洞。在高拱之前,官员的推升,都是文选司主事揭授郎中,郎中秘呈于尚书。虽堂有侍郎、司有员外,疏上俱列名,而事不与闻。为何?高拱一针见血的指出,此不过是‘欲行其私,故秘密耳’。便要求,凡日后有任官,须令书吏抱牍至后堂,二侍郎同所属揭之,使尚书、郎中,欲有上下而不能,则私心不得逞。
同时,奖廉惩贪。对于贪污,高拱主张严惩。他说:‘历年考察贪酷者,例止为民,并不深究,故效尤者恬不为异。今贪赎者仍提问追赃,则数年之内,仕路肃清。’这就是说,对于贪污的处理,不仅要罢官削职,还要提问追赃,不使贪污者在经济上占便宜。对于廉吏,他主张进行奖赏。他说“不肖者罚,固可以示惩。若使贤者不赏,又何以示劝?’
第三,表彰却贿,打击行贿受贿。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是非颠倒,行贿受贿习以为常,独于却贿之人,深求苛责的倾向,高拱提出‘凡遇有行贿之人,即当执拿在官,明正其罪,仍令行南京吏部并两京都察院、科、道等官及各处抚按衙门,一体知会,以后儿遇有却贿之官,便当纪之善薄,而不得反用为瘢痕。列之荐犊,而不得反指为瑕类!’
对于其弊五,玩忽职守,有令不行。高拱主张破除惩汰官吏循以定数的陈规。在这个问题上,高拱强调两点,一是从实际出发,不应规定名额;二是划清不肖与细微之过的界限。他说“所谓不肖。必是大奸、大恶、残害民政者,乃可当之。”“考察惩汰者,必是大奸大恶,真正不肖之人,一切隐细,俱不必论。果不肖者多,不妨多去;果不肖者少;不妨少去。推求至当,不得仍袭故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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